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銀行”)和中原銀行客戶(以下簡稱“客戶”或“申請人”)基于成立的信用卡服務合同關系,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總賬分期業務相關事宜達成如下約定。
第一條 產品定義
中原銀行信用卡總賬分期業務(以下簡稱“總賬分期”),指申請人使用中原銀行信用卡消費交易后,向中原銀行申請將同一賬戶已消費入賬交易(包括已出賬單和未出賬單交易,不含申請當天交易)的一定金額平均分成若干期償還或在約定期限內最后一期一次性償還,經核準后由申請人根據所選還款方式按時還款,并支付一定手續費的業務。
第二條 業務規定
2.1申請人可通過中原銀行手機銀行、中原銀行信用卡微信公眾號、客服熱線等官方渠道申請總賬分期業務,具體流程以各渠道的實際展示為準。
2.2總賬分期限中原銀行信用卡主卡申請,信用卡附屬卡無法申請。
2.3總賬分期可在當期賬單日次日00:00至到期還款日21:00之間申請,無次數限制;但如當日21點前申請過總賬分期的,當日21點后方可再次申請辦理總賬分期。
2.4總賬分期和單筆分期相互影響。當日21點前申請單筆分期的,當日21點后方可申請總賬分期;當日21點前申請總賬分期的,若申請分期金額高于已出賬單可分期金額,則當日21點后方可申請單筆分期。
2.5 就同一已出賬單而言,不支持同時申請總賬分期和賬單分期。即無論分期金額多少,就已申請賬單分期的賬單,不支持再申請總賬分期;已申請總賬分期的賬單,不支持再申請賬單分期。
2.6申請人申請總賬分期的金額最低為人民幣500元,可申請總賬分期的最高額度以中原銀行系統實際測評結果為準。其中,不能申請總賬分期的交易包括:溢繳款、臨時額度、預借現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各項費用(如年費、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預授權交易及中原銀行規定的其他交易。
2.7申請人申請的總賬分期金額默認優先對已出賬單可分期金額進行總賬分期,申請人應對未納入總賬分期的已出賬單剩余金額、未出賬單交易金額正常還款。
2.8申請人申請總賬分期業務時,可選擇的分期期數包括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期為一個月。月手續費費率為0%-0.8%,對應的近似折算年化費率為0%-15.38%(單利),實際分期期數及手續費費率以申請人申請時中原銀行辦理渠道展示為準,申請人可通過申請界面獲悉實時測評結果。折算年化費率值僅供參考,實際年化費率可能因交易時間、還款時間等因素存在差異。
2.9總賬分期手續費收取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兩種方式。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的,所有手續費在完成分期交易后的首個賬單日一次性入賬,并全額計入信用卡最低還款額;采取分期收取方式的,手續費自完成分期交易后的首個賬單日起,根據分期期數按月入賬,并全額計入信用卡最低還款額,每期應還分期手續費=分期本金總額×每期手續費率。
2.10 申請人申請分期償還本金的,自完成分期交易后的首個賬單日起,申請人的總賬分期應還本金根據分期期數按月入賬,并全額計入信用卡最低還款額,每期應還本金=分期本金總額÷分期期數;申請人申請到期一次性償還分期本金的,分期本金在分期期數最后一期賬單日一次性全額入賬,并全額計入信用卡最低還款額。
2.11 每期應還本金金額以及應還分期手續費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到分位,差額在下一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申請人權利與義務
3.1申請人成功辦理總賬分期后,總賬分期金額及當期手續費將占用信用卡可用額度;申請人的可用信用額度根據每月實際歸還的金額作相應恢復。
3.2申請人成功辦理總賬分期后,不得撤銷,且不得對申請的金額和期數進行更改。申請人可通過中原銀行信用卡微信公眾號、中原銀行手機銀行、客服熱線申請提前還款(僅可申請一次性提前償還剩余所有分期款項),并在對應信用卡賬戶中存入足額款項,經中原銀行核準并扣劃完畢后,方可提前終止總賬分期業務。非經中原銀行同意,申請人存繳的超出當期賬單金額的款項視為溢繳款項,不視為提前還款申請,不用于提前清償總賬分期業務項下所欠款項。申請提前還款的,如手續費分期收取,則申請人須一次性償還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及已入賬未償還的手續費,并按照剩余分期本金金額3%的標準支付提前還款違約金;如手續費一次性收取,則申請人須一次性償還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對應的手續費(中原銀行有權將已收取的剩余全部分期本金對應的手續費直接沖抵申請人應付違約金)。
3.3申請人承諾按照中原銀行信用卡對賬單所顯示金額按期歸還欠款,申請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全額歸還對賬單列示的當期應還款額時,當期分期應還本金可享受免息期;申請人在到期還款日前未按對賬單列示金額全額還款,中原銀行有權依據《中原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中原銀行信用卡(個人卡)章程》的約定向申請人計收利息、復利、違約金等。
第四條 銀行權利與義務
4.1中原銀行有權對總賬分期申請進行獨立審核,自主決定是否授予分期額度及具體的額度金額、期數等(總賬分期分期金額、期數等最終以中原銀行審批通過的為準)。
4.2 中原銀行有權依約定對申請人的總賬分期額度進行分期操作,并按約定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等款項。
4.3中原銀行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合同基礎條件變化、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的變化或出于維護客戶合法權益之目的,對本約定條款、服務價格、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等進行調整或變更,調整或變更內容將通過中原銀行官方網站等渠道提前予以公告,該等調整或變更自公告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生效。如申請人不接受該等調整或變更,應在公告載明的生效日期前終止使用本業務、按照約定辦理提前還款等手續,否則視為申請人同意該等調整或變更,調整或變更后的內容對申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條 特別約定
5.1若申請人未按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信用卡被???、賬戶狀態異常、申請人主動要求信用卡???、申請人使用信用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本約定條款與細則、《中原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中原銀行信用卡(個人卡)章程》、申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未繼續履行本約定條款與細則、申請人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或發生中原銀行認為其信用程度降低的事件時,中原銀行有權宣布申請人的分期付款債務于上述事項發生之時立即全部到期,申請人應當一次性償還包括但不限于未償還的剩余全部分期本金、違約金等全部應還款項。
5.2申請人若未依約還款或存在違法違規、欺詐行為,中原銀行有權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申請人使用中原銀行信用卡。中原銀行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或仲裁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同意中原銀行凍結及扣劃其在中原銀行轄下任一機構開立的賬戶內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幣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財產品、第三方存管賬戶內款項等)以及處分相關信用卡項下抵(質)押物用于清償中原銀行的債權或賠償中原銀行的經濟損失。如需凍結及扣劃申請人的外幣存款或理財產品,申請人同意中原銀行凍結、扣劃、強制結匯并同意配合中原銀行辦理結匯的相關事項(如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等),結匯匯率以中原銀行結匯當時對外公布的外幣實時買入價為準;如需扣劃申請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申請人同意放棄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財產品產生的全部孳息(如有),扣劃相應資金用于償還申請人應償還債務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財產品款項將轉入申請人活期賬戶。中原銀行同時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5.3總賬分期業務其他未盡事宜依據《中原銀行信用卡(個人卡)章程》《中原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執行。
5.4本約定條款與細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約定條款與細則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法律)。
5.5中原銀行與申請人在履行本約定條款與細則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向合約簽署地(合約簽署地是指申請人申領信用卡時簽署《中原銀行信用卡綜合申請表》的中原銀行分支機構住所地)、中原銀行或中原銀行分支機構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5.6申請人在信用卡申請信息中填寫的現居地址為相關司法文書送達地址。該送達地址適用于本約定條款履行中及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案件處理中的送達,以郵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個工作日視為送達(實際簽收日早于該時間的,實際簽收時視為送達);若派人專程送達,則接收方簽收日視為送達,如接收方拒收的,送達人可采取拍照、錄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文書留置,亦視為送達;以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發出的,中原銀行相關系統顯示成功發送之日視為送達(非因中原銀行原因導致發送失敗的,則中原銀行發出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或傳真時視為送達)。
第六條 附則
6.1申請辦理本業務前,申請人應認真閱讀本約定條款與細則的全部內容。如對本約定條款與細則有疑問的,申請人應在申請本業務前向中原銀行網點或致電95186進行詳細咨詢。申請人簽署本約定條款與細則即視為申請人對本約定條款與細則的內容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條款,并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6.2本約定條款與細則自申請人在移動終端點擊勾選“我已閱讀并充分知曉《中原銀行信用卡總賬分期業務約定條款與細則》并愿意遵守各項規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