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我行始終堅持優化賬戶服務與風險防控并重,持續規范銀行賬戶服務行為,現將我行賬戶開戶負面清單公示如下,接受社會監督。
企業賬戶
一、不得要求初創或小微企業提供與建立已久或大型企業相同的詳細的、完備的經營情況資料。
二、不得將已經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作為初創企業開立基本賬戶的條件。
三、不得以無固定營業場所、法人未親自辦理等理由拒絕開戶。
四、不得未經綜合判斷,簡單以企業為異地注冊、企業法定代表人居住地為異地等原因拒絕開戶。
五、不得未經綜合判斷,簡單以自有或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地址、沒有企業門頭、雇傭人員較少等理由拒絕開戶。
六、不得簡單、片面套用可疑特征拒絕開戶。
七、不得出于客戶成本收益等因素拒絕開戶。
八、不得將存入大額存款、達到一定經營規?;蚪壎ㄤN售相關產品及服務作為開戶附加條件。
九、不得以新開賬戶待激活、預留印鑒啟用等銀行內部流程影響賬戶即開即用。
十、不得通過設置復雜繁瑣的開戶審核程序規避事中事后風險管理責任。
十一、不得違反“一次性告知補正”原則,反復要求補充提供開戶資料。
十二、不得簡單以監管規定作為補充資料的理由及用途。
個人賬戶
一、不得“一刀切”對所有戶籍地為異地的客戶提出相同的客戶身份核實要求。
二、不得簡單、片面要求戶籍地為異地的客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三、不得未經說明理由及用途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資料。
四、不得簡單、片面套用可疑特征拒絕開戶。
五、不得出于客戶成本收益等因素拒絕開戶。
六、不得將存入大額存款或綁定銷售相關產品及服務作為開戶附加條件。
七、不得通過設置復雜繁瑣的開戶審核程序規避事中事后風險管理責任。
八、不得簡單以監管規定作為補充資料的理由及用途。
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8日